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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于:葫芦岛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6/6/12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条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A、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C、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E、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条件: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材料: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B、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C、组织章程; D、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E、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F、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及产权证复印件;G、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H、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I、其他有关材料。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C、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D、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E、经营范围变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F、住所变更的,提交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产权证复印件;G、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H、《营业执照》和IC卡;I、其他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材料: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C、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D、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E、《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F、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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