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于:葫芦岛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6/6/12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条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条件: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变更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注销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职业状况证明:A、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B、离、退休证(原件);C、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D、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E、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F、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经营场地证明:A、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B、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C、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D、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材料:
A、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B、变更登记申请表;C、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D、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材料:
A、书面申请报告;B、歇业登记申请表;C、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D、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