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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于:葫芦岛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6/6/1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下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应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有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住所证明;
9、需要经前置审批的行业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5、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除外);
3、董事会决议(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除外)。
变更不同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2、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须提供企业三次减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职务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
5、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6、补发证照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说明及报纸的公告(原件);
7、投资者名称变更需提供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新的合法开业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7、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发照-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公告

四、时限: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第3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九届十八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九届十八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修改第301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局第66号令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局第96号令修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为人民币300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按照开业登记比例收取登记费。
外商投资企业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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